更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YDV-113-消債更-429-2024112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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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勝宏即周修永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一、聲請人之戶籍設於臺中市,非本院轄區,所提出租賃契約租 期僅至民國103年6月30日,請提出桃園市內設有住所或居所之證明(如房屋租賃契約等)。 二、聲請人陳稱於113年3月遭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解僱, 113年5月9日遭宏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解僱,請提出遭該等公司資遣之離職證明單,並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資遺費計若干元?資遣後是否申領失業補助?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併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型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四、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1年5月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五、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 六、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 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證明。倘聲請人目前為「無業」,應說明如何負擔相關生活費用,及如何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