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YDV-113-消債更-432-20241011-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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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煜棋即黃凱昱 代 理 人 劉彥呈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單位及平均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最 近6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 助、租屋補助、育兒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11年5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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