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YDV-113-消債更-435-2025020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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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媚莉 代 理 人 林彥苹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於民國113 年8月5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諭知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於其調解聲請狀所附債權人清冊,雖記載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債權總金額為5,756,385元,惟經本院函詢全體債權人陳報債權後,除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迄未陳報,其餘債權人陳報之債權本金及利息金額如附表所示,經核上開各債權人均陳報有債權計算書或相關足以證明其債權存在之證據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本金及利息總額已逾1200萬元,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所定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且此要件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之事項,依前開說明,本件更生之聲請即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至於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 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依該條之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然此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債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第43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及第44條等規定自明。本件既係因不符更生程序債務總額上限之法定要件而應駁回,尚與實體上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涉,且法院就此並無裁量之餘地,自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本金 利息 合計 陳報明細或債權計算表 1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8,579元 162元 18,741元 調解卷第127頁 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162,703元 3,029元 165,732元 調解卷第131頁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4,541元 114,039元 448,580元 調解卷第135頁 4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62,721元 99,178元 361,899元 調解卷第151頁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974元 17,639元 47,613元 調解卷第161頁 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8,513元 110,181元 268,694元 調解卷第165頁 7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98,833元 1,520,250元 8,619,083元 本院卷第87頁 8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8,731元 112,525元 271,256元 本院卷第89至90頁 9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790元 28,902元 99,692元 本院卷第103頁 1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85,143元 442,190元 2,727,333元 本院卷第103頁 1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240元 37,899元 91,139元 本院卷第107頁 1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67,110元 249,917元 1,717,027元 本院卷第125頁 1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94,429元 693,268元 5,387,697元 本院卷第125頁 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7,893元 125,379元 303,272元 本院卷第127頁 15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77,841元 110,195元 688,036元 本院卷第137頁 合計 17,551,041元 3,664,753元 21,215,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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