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YDV-113-消債更-440-2024112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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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馥寧 代 理 人 徐晟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表: 一、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僅記載目前收入、必要支出狀 況,應補提聲請更生前2 年間(即111年4月至113年3月)之收入(包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及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請一併陳報各項收入之證明。 二、聲請人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領有中低收 入證明,除領取租屋津貼補助及兒少扶助外,請補正說明有無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並請一併提出每月租屋津貼補助、兒少扶助數額之證明。 三、聲請人自陳由彭婉如基金會媒合分配家事服務員之工作,每 月16,500元,另從事美容美體服務每月1萬元,並提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為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從事上開工作?每月之實領薪資為何?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遭執行之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薪資袋、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請勿以切結書代之)。 四、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一併陳報本院。併請依上開回函資料,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型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六、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 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自行」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111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之完整交易紀錄明細。另提出之存款存摺及集保存摺,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此外,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