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YDV-113-消債更-448-2024123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文清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2項)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三自用住宅借款債權。(第3項)有自用住宅借款債務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同時表明其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2、3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復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文清前積欠金融機構債務 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8月2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後因聲請人之最大債務為房屋貸款,最大債權人未提出還款方案,致調解不成立,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9月25日諭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後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並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897萬5,000元,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院司法事務官前於調解程序中,函詢全體債權人陳 報債權及提供聲請人還款方案結果,最大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669萬6,325元,此為房貸債權,並認聲請人應依原契約履行。另有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債權總額為68萬2,176元,並表示該債權原為擔保債權,擔保物為牌照號碼為AHY-8137號車輛,現車況不明(參本院卷第39頁),另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已無債權存在(本院卷第31頁)。故可知聲請人並無「無擔保債權」存在,縱因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擔保品車況不明,而將該部分債權68萬2,176元列為無擔保債權,債權金額亦不高,聲請人另有擔保債務總額約為669萬6,325元,然因最大債權人認其債權為房屋貸款,因而未提出調解方案,致雙方調解不成立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調解卷宗查明無訛,堪認聲請人無擔保債權債務總額至多為68萬2,176元。 四、次查,聲請人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聲請人自 身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更生之要件,是本院於113年11月5日函請聲請人應於113年12月10日開庭以前補正應陳報之事項,聲請人代理人並已於113年11月11日收受該函文,後聲請人雖於113年12月9日以民事陳報狀補充說明,惟尚有不足之處(詳如附表所示),本院即於113年12月10日訊問期日中,當庭諭知聲請人之代理人應於113年12月21日以前就不足部分提出說明(本院卷第98頁),惟聲請人及其代理人逾期迄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查聲請人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亦無從判斷聲請人是否符合更生要件。況聲請人所負欠之無擔保債務並非如聲請人主張高達897萬5,000元,而僅為68萬2,176元,聲請人復自承現每月收入約為2萬9,000元,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每月尚餘3、4,000元(參調解卷第55頁),是客觀上亦難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存在,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自屬要件不備,且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名下之汽、機車之現值估價證明。 二、應提出關於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 查詢單」,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請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三、聲請人向華南銀行大園分行申設之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中,為 何有以聲請人名義存入存款,且金額為數萬元以上之情形?及於113年1月15日有一筆15萬元由楊序昭匯入的紀錄,該筆金額為何種收入?另外還有邱數如無摺存入存款部分又是何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