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YDV-113-消債更-452-2024101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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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素敏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其中債權人清冊應表明㈠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㈡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㈢自用住宅借款債權;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證明文件並表明: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定有明文。至於聲請清算時,亦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且應表明如上之事項及證明,同條例第81條亦有規定。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具狀聲請,僅提出桃園市桃園區調解委員會核發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紙,且書狀名稱及內容未勾選聲請事項,究為聲請更生或清算,意旨不明,亦未依法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如附件所示聲請時應協力檢附之文件及證明,不合程式。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聲請狀應補正聲請之事項(更生或清算勾選其一)。    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為更生聲請,應按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記載,並提出證明文件;如為清算聲請,應按同條例第81條第4項記載,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債權人清冊(如為更生聲請,應按消債條例第43條第2項記 載,如為清算聲請,應按同條例第81條第2項記載)。 四、債務人清冊。        五、上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應備之證明文件:  ㈠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債權人清冊、信用報告書。  ㈡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㈢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㈤最近3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㈥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或繳納金融機 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並提出存摺內頁影本。  ㈦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及保險費、保單價值或解約金金額為何?  ㈧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㈨如有扶養人口,應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及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㈩說明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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