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V-113-消債更-456-20250214-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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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信霆 代 理 人 胡宗典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信霆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郭信霆前積欠債務2,068,07 2元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7月15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然於113年9月25日經本院司法事務官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實無能力清償前揭債務,且所欠債務亦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爰依消債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收入證明切結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等件(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24號卷,下稱調解卷,第59至62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均投保在民間公司或職業工會,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合於消債條例第2條之消費者身分,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又聲請人前於113年7月15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9月25日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核與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24號卷宗資料相符,是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㈡另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至聲請人陳稱其有積欠展望當鋪債務,經函詢其等陳報債權,雖未獲回覆,惟聲請人已提出借據、本票,應堪採信。從而,本件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應暫列為2192,189元(暫算至各債權人陳報時,詳附表所示),未逾1,200萬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機車行車執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存摺封面及內頁(調解卷第23、51、63頁、本院卷第47至53、61至64、107至108頁),顯示聲請人有一張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遠雄人壽保單編號0000000000-00),保單價值為30,360元(算至114年1月6日),一輛106年出廠及一輛108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外,無其餘財產,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郵局之結餘低於百元以下,是聲請人除該遠雄人壽保單外已無財產。另收入來源部分,聲請人自述聲請更生前二年於111、112年間於天星料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星公司)之每月收入約48,437元、於112年間尚任職於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收入約為1,572元,於113年4月21日起迄今於麒陽實業社從事粗工,每月薪資約35,000元,而依聲請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可知聲請人係於113年4月12日自天星公司退保,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來源均為天星公司,共624,016元(調解卷第47頁),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收入來源均為同一家公司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各為538,483元及18,862元,共557,345元(調解卷第49頁),聲請人於天星公司每個月平均薪資為48,437元【計算式(624,016元+538,483元)÷24月=48,437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於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度之薪資為18,862元,從而,據上開資料推算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11年7月起至113年6月),聲請人自111年7月起至113年3月止之收入應為108萬4,478元【計算式:(48,437元21月)+18,862元=1,036,039元】,而113年4月21日起至113年6月止之收入約為7萬元,總計1,106,039元。而聲請人生請更生後迄今,仍於麒陽實業社從事粗工,每月收入約35,000元,業據其陳明在卷,並有債務人收入證明切結書、在職證明書、在職薪資證明為憑(調解卷第59頁,本院卷第55、57頁),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之收入以35,000元計算。 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 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為19,172元,而此數額並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15,977元之1.2倍即19,172元,是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則以19,172元計算。 ㈤另聲請人陳稱其須與兄長、母親共同扶養父親郭宗明,每月 扶養費為6,391元等情,並提出戶籍謄本、郭宗明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憑(調解卷第21頁、53至57頁),本院審酌聲請人之父親現年為62歲(00年00月生),雖未屆退休之齡,但已年邁,且有因慢性心血管疾病而固定就診之情形,有聲請人提出之113年之長庚醫院藥單可佐(調解卷第19至20頁),於111、112年度無收入,名下於新北市三重區雖有土地及建物,但為繼承取得,土地持分為1/12,建物為1/3,不易即刻變價或穩定支應生活所需,認有受扶養之必要,依聲請人自述其兄弟姊妹共3人,加上郭宗明之配偶同為扶養義務人,故扶養義務人應有4人,且扶養義務與子女成家出嫁與否無關,是聲請人稱姊姊出嫁而未負擔云云,並無可採,且聲請人也未提出支付扶養費逾其應負擔額之證明,是其可採計之扶養費數額為4,793元(19,172元÷4人=4,793元)。 ㈥綜上,聲請人以上開每月35,000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1 9,172元及扶養費4,793元後,尚餘11,035元(計算式:35,000元-19,172元-4,793元=11,035元)可供清償債務,而聲請人現年32歲(00年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約33年,則聲請人欲全數清償債務約需16.55年(計算式:2,192,189元11,035元12月≒16.55年),但倘考慮聲請人持續增加之利息債務,且其中多筆債務之年息為以15%、16%計算,則其每月需負擔新增之利息債務就已超過萬元,恐無餘裕逐步攤還本金,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至其退休時止,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14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債權人與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黃俊銘 90,000 90,000 無 本院卷第39頁 2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583 49,583 無 本院卷第65頁 計算至113年11月14日,未分列本金、利息、違約金等費用 3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56,160 5,662 975 62,797 無 本院卷第71至75頁 利息自113.3.10暫計算至113年10月25日,年息16% 其他費用分為程序費500元、執行費475元 4 翁瑋茜 510,000 510,000 無 調解卷第153至155頁 利息起算日為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313 1,012 3,347 55,672 無 調解卷第167至169頁 利息自113.5.28暫計算至113.7.14,年息15% 6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19,325 10,576 229,901 無 調解卷第173至175頁 利息自113.3.26暫計計算至113.7.14,年息16%,債權人主張設定動產擔保之車輛已無價值,縱行使擔保權亦無法受償,故列為無擔保債權 7 創鉅有限合夥 12,220 562 500 13,282 無 調解卷第177至185頁 利息自113.4.1暫計計算至113.7.14,年息16% 8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8,912 754 500 20,166 無 調解卷第187至195頁 利息自113.4.1暫計計算至113.7.14,年息16% 9 呂季玶 300,000 300,000 無 調解卷第203至207頁 10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 16,110 266,110 無 調解卷第209頁 利息自113.2.19暫計計算至113.7.14,年息16%,債權人主張設定動產擔保之車輛行使擔保權亦無法受償,故列為無擔保 11 展望當鋪 100,000 100,000 無 調解卷第91至105頁 借據日期分別為112.12.8、112.9.19。約定利率超過16%,以16%計算 債權人未陳報債權,然據聲請人陳報之借據,堪信有此筆債權 200,000 200,000 無 12 吳灃峻 150,000 150,000 無 調解卷第109頁、本院卷第97頁 借據無利息約定 13 張志銘 150,000 150,000 無 調解卷第111頁、本院卷第99至103頁 借據無利息約定 共計 2,157,513 34,676 5,322 2,197,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