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V-113-消債更-466-20241204-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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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明勝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有關聲請人之綜合信用報告中載曾經協商毀諾部分,請說明:  ㈠當時與銀行成立協商之內容?聲請人已依約繳款幾期?何時 毀諾?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與銀行協商成立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 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聲請人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 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1年10月 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請提出113年6月至12月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111年10月起至今有無領取任何政府發放之 補助或津貼(例如社會福利補助款、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六、聲請人陳報聲請前二年之個人支出(不含扶養費)超過每月 19,172元(即113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請逐項出具交易明細或證明(如果陳報金額未逾19172元,方可不用檢附證明)。 七、請說明聲請人自113年10月起之個人支出,每月金額為何?( 如超過19172元,應逐項提出證明)。 八、請說明:  ㈠受扶養人馬秀媚之全體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親屬關係為何? 目前與何人同住。  ㈡請提出馬秀媚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 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投保資料明細。  ㈢馬秀媚自111年10月起至今有無領取國民年金、勞保給付及任 何政府發放之補助或津貼(例如社會福利補助款、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㈣馬秀媚為49年次,請說明其本人有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 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診斷證明書等)。 九、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 式(償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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