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3-消債更-472-2024110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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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初元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債 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一千元,亦未提 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說明:聲請人前於113年6月14日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 置調解聲請狀,未併聲請更生,而本件於113年8月15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113年10月23日始向本院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聲請,故其並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正或清算,而不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之不另徵收聲請費之規定,故應補繳聲請費。 二、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 ,亦請提出向銀行公會查詢之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三、承上,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10月起迄 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四、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五、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機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六、請說明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 、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113年5月至今之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㈡聲請人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113年10月22日(即聲請前二年 內),以及自113年10月23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請提出:  ㈠受扶養人謝淑華於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㈡謝淑華本人有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  ㈢謝淑華自111年10月23日起至113年10月22日(即聲請前二年 內),以及自113年10月23日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八、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各筆債權發生之原因。  ㈡所陳報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種類機車貸,債權數額1 5萬元,請說明該筆債權債務詳細內容,並提出契約書或其他證明。  ㈢所陳報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種類保證債務,債權數 額240萬元,請說明該筆債權債務詳細內容,有無擔保品,並提出契約書或其他證明。  ㈣所陳報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種類保證債務,債權數 額65萬元,請說明該筆債權債務詳細內容,有無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並提出契約書或其他證明。併請就債權人表示債務人初元泰為連帶保證人,剩餘債權暫列計為409,719元,與聲請人陳報之65萬元不符,有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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