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YDV-113-消債更-482-2024102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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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汪勻容即汪秀梅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最新收入切結書。 二、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是否仍為租金5,000元、水電費800 元、電信費999元、交通費1,000元、伙食費9,000元、生活開銷2,500元?如有變化,則提出更正後每月個人必要支出。 三、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及保單價值等資料;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聲請人及其子女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 租屋補助、原住民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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