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V-113-消債更-483-2024121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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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范宏惠 代 理 人 鄧智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2010年出廠、廠牌納智捷、車牌號碼000-0000 號汽車之現值估價證明及汽車行照;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現值估價及機車行照;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現值估價及機車行照。 二、請提出受扶養人楊秉憲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於 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及自111年8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請提出受扶養人楊秉憲就讀大學之在學證明,或其他相關文 件證明,請一併提出。 四、請說明受扶養人楊秉憲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即楊秉憲之生父, 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如未能負擔而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 五、請聲請人就「聲請前2年即111年8月至113年7月」及「113年 8月至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以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上之金額列計) ㈠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 有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審核。 ㈡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六、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前2年(即111 年8月至113年7月)每月必要支出,並提出相關單據;及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3年8月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之具體數額(請分別列出項目及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勿僅書寫如附件),並提出相關單據。若欲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即111年為18,337元、112-113年為19,172元),請提出此主張,並陳明願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 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