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YDV-113-消債更-484-2024111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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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梁明安 代 理 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人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前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先行傳真予代理人加以補正,代理人亦已收受無誤(參本院卷第53頁電話查詢紀錄表),然代理人迄今仍未補正,故爰再裁定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 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請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 二、請提出自111年10月25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 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三、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 估價證明(請勿以車輛出廠過久,已無價值等由拒絕提出)。 四、請確認如准予更生,聲請人之更生計劃為何?欲以何種收入 用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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