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YDV-113-消債更-493-20250328-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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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維剛即許元甲即許朝耀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維剛即許元甲即許朝耀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八 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許維剛即許元甲即許朝耀因 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之收入約為287,372元(每月約11,973元),必要支出則為460,128元(每月約19,172元),名下除一輛普通重型機車外,無其他財產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25號卷,下稱調解卷,第23至24、27至30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均投保在民間公司,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紀錄,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前於113年8月12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25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於113年10月30日調解不成立,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㈡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 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所示,未逾1,200萬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封面及內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機車行照影本(調解卷第15至16、25頁、本院卷第49至113、119至129頁)。聲請人名下有一輛2018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惟因折舊而無殘值,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聲請人查報時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結餘為376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郵局均無結餘。  ㈣收入部分  ⒈聲請更生前二年(即111年8月12至113年8月11日,取月份整 數約為111年8月至113年7月),依聲請人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11年度與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所示(調解卷第15至16、23、24、27至30頁),111年度收入總額為44,651元,但其中天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因聲請人於111年2月即退保,非聲請前二年內之收入,不予列計,故111年度以26,651元列計,112年度所得總額為55,521元。於113年1至7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郵局之歷史交易明細可知於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處領得工作收入7,321元(113年1月3日、2月7日、2月27日、3月13日、3月27日、4月10日各領得820元、1,067元、180元、2,277元、2,277元、700元,共7,321元),於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處領得工作收入49,243元(113年1月11日、18日、25日、2月1日、15日、17日、22日、3月1日、7日、28日、4月8日、11日、18日、25日、5月3日、9日、16日、23日、30日、6月6日、13日、20日、27日、7月4日、11日、29日各領得1,057元、5,386元、4,287元、5,447元、790元、603元、3,451元、1,044元、312元、573元、6,836元、4,197元、4,098元、1,300元、221元、217元、2,515元、436元、501元、446元、1,127元、1,700元、1,990元、436元、204元、69元,共計49,243元)。此外,勞保局於111年12月起至113年1月,每月均有給付聲請人補助款5,065元,並自113年2月起提高至每月5,437元,共計103,532元【計算式:5,065元14月+5,437元6月=103,532元】;行政院於112年11月起,每月均有給付聲請人租金補助4,800元,共計62,400元【計算式:4,800元9月=43,200元】;另聲請人分別於112年4月2日、113年2月6日、113年4月8日、113年6月6日獲得發票獎金6,000元、200元、1,200元、200元,共計7,600元,據此推算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之收入約為312,268元【26,651元+55,521元+7,321元+49,243元+103,532元+62,400元+7,600元=312,268元】。  ⒉又聲請人陳稱其因患有思覺失調症已數年,需時常就醫、住 院,致目前無法工作等情,業據其提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療服務處於113年10月25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身心障礙證明(本院卷第115、131頁),堪認聲請人確有受疾病影響,而於聲請更生後有無法外出工作之情事,致未有固定薪資所得收入,而據聲請人提出迄至113年12月9日查覆本院函詢事項日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郵局之歷史交易明細可知,自113年8月起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有零星以薪資為交易摘要之入帳共27,767元(113年9月11日1,465元、9月25日6,211元、10月9日12,060元、10月23日5,471元、11月6日1,679元、11月20日881元),則8月至11月平均每月約收入6,942元,又聲請人仍持續自勞保局與行政院領取每月之補助金5,437元、4,800元,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每月可處分之所得暫以17,179元計算。  ㈤支出部分,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19,172元,除111年度應按當年度公告金額以18,337元列計外,其餘年度月份未逾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114年度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合於上開規定,可如數列計。  ㈥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聲請人無其他 有價值之財產,聲請更生後,以上開每月17,179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19,172元後,已無餘額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現年42歲(71年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雖尚有23年,但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工作能力受疾病影響而難期有穩定相當之薪資收入,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已不能清償其債務,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曾 經與銀行協商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253       30,253 無 本院卷第29頁 暫計算至113年10月14日,年息15%,此筆係信用卡費 2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23,335 23,335 無 調解卷第55至57頁 此筆係手機融資,貸款金額為43,080元,聲請人已清償19,745元 債權人尚未陳報利息及利率 3 36,487 36,487 無 此筆係額度交易,貸款金額為43,783元,聲請人已清償7,296元 債權人尚未陳報利息及利率 4 8,662 8,662 無 此筆係額度交易,貸款金額為11,551元,聲請人已清償2,889元 債權人尚未陳報利息及利率 5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68,850 268,850 無 調解卷第59至61頁 此筆係車貸,因擔保品已無殘值,應列為無擔保債權 債權人尚未陳報利息及利率 6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73,177 73,177 無 調解卷第63頁 此筆係電信費用 債權人尚未陳報利息及利率 7 15,848 15,848 無 此筆係電信費用,受讓自亞太電信 債權人尚未陳報利息及利率 8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2,650 12,650 無 調解卷第65頁 計算至113年8月11日,此筆係分期債權 債權人尚未陳報利息及利率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305 2,604 68,909 無 調解卷第67至69頁 未繳利息/違約金2,525元;自113年8月5日起至113年8月11日,年息15%,利息為79元,此筆係信用卡費 小計 535,567 2,604 0 0 53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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