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YDV-113-消債更-504-20241105-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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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緗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聲請人提列之租金及水電瓦斯費均屬個人必要生活支出之一部分,應重新提出個人必要生活支出金額(修正方法可參考下列說明): ㈠擇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1萬5,977元之 1.2倍即1萬9,172元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無庸提出相關單據)。 ㈡如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逾上開金額,則應逐一列出各項支 出項目(如膳食費、交通費、租金、水電瓦斯費、手機費等),並除膳食費外均應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以佐。 二、請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並說明每月平均薪資為何? 四、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調解程序已提出部分則無庸重複提出)。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及保單價值等資料;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聲請人及其子女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 租屋補助、育兒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及支出,縱未經刪減,已無餘額,請試 擬得負擔之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