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YDV-113-消債更-523-2024111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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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溫婉予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11月至113年 10月),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11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二、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11 月至113年10月),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11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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