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YDV-113-消債更-525-2024112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嚴一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之郵局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自113年8月13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交易明細。 **聲請人聲請時已提出查詢至113年8月14日、8月12日之交 易明細,請補提上開帳戶後續之交易資料。 二、請自行檢視並陳報有無其他銀行帳戶。不論是否常用,均需 提供交易明細,請勿漏報。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請說明自113年10月及同年11月起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或薪資證明文件。(薪資請陳報應領 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如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㈡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 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五、請說明「曣慧商行」之組織型態為合夥或是獨資?聲請人與 該商行之關係為何?(如為合夥人,應請說明該商行五年內之平均營業額為多少?目前營業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