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YDV-113-消債更-525-20250214-2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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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嚴一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嚴一善自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嚴一善前積欠金融機構等債 務金額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與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聲請消債條例前置協商而不成立,嗣於113年11月11日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之收入約為812,800元(每月約33,867元),必要支出則為562,008元(每月約23,417元),名下除一輛普通重型機車外無其他財產及人壽保單、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職證明及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卷第51至59、71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均投保在民間公司或國軍服役,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合於消債條例第2條之消費者身分,自得依消債條例提出聲請。  ㈡聲請人前於113年1月26日向最大債權銀行國泰銀行聲請前置 協商,國泰世華銀行提供分180期,利率3%,每期還款3,247元,然因債務人無法負擔還款條件而協商不成立,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5、69頁),是債務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 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所示,約2,974,608元,未逾1,200萬元(其中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經本院依職權命其陳報債權,雖未陳報,然依聲請人提出之法院執行命令,可列其對聲請人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債權),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㈣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行照、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本院卷第25、55、61、63、103至113、195、196、283、285、287至288頁),顯示聲請人並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名下有一輛2007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2011年出廠之自用小客貨車外,無其餘財產,國泰世華銀行之結餘低於百元以下、郵局於113年8月14日查詢時結餘為19,042元。另收入來源部分,聲請人自述聲請更生前二年即約111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於111年11、12月於國軍之收入為100,408元(計算式:111年綜合所得602,447元12月2月=100,40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12年1至6月於國軍之收入為296,227元,另依「喔!燒烤生力軍」之薪資袋可知,聲請人於112年7月至12月間之每月薪資均為23,000元,則聲請人於112年之收入共為434,227元(計算式:296,227元+23,000元6月=434,227元),113年1月自「喔!燒烤生力軍」之收入為23,000元,113年2月至10月之收入均來自於柏兆科技有限公司,而依柏兆科技有限公司之薪資證明可知,此段期間之薪資分別為28,400元、28,700元、28,200元、28,000元、28,300元、28,500元、28,400元、28,300元、28,300元,則聲請人於113年1月至10月之收入共計為278,100元(計算式:23,000元+28,400元+28,700元+28,200元+28,000元+28,300元+28,500元+28,400元+28,300元+28,300元=278,100元),加上112年行政院普發現金6,000元是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總收入估算為818,735元(計算式:100,408元+434,227元+278,100元+6,000元=818,735元)。聲請更生後迄今,113年11月之薪資收入為28,500元。以上有聲請人提出111年度與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柏兆科技有限公司113年2月至同年11月之薪資證明、喔!燒烤生力軍112年7月至113年1月之薪資袋(本院卷第57、59、117、195、293頁),且聲請人自述於111年至113年間均未領取任何補助,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之收入暫以28,500元計算。  ㈤又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 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依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15,977元之1.2倍即19,172元計算,合於上開規定,可如數列計。至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有裕富機車貸款4,245元等情,然此筆費用非其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自不應予列計。  ㈥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聲請人無其他 有價值之財產,聲請更生後,以上開每月28,500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19,172元後,每月餘額約為9,328元(計算式:28,500元-19,172元=9,328元)可供清償債務,而聲請人現年27歲(86年出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約38年,則聲請人欲全數清償債務約需26.57年(計算式:2,974,608元9,328元12月≒26.57年),倘考慮聲請人持續增加之利息債務,且部分年息為16%,每月需負擔新增之利息債務就已超過萬元,無餘裕逐步攤還本金,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至其退休時止,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 ,惟本裁定不生使債務消滅之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完畢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之規定使全部債務均視為消滅,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14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債權人與債權總額(貨幣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872,320 259,694   7,987 1,140,001 無 本院卷第91至92頁 債權人雖未陳報債權,惟據債務人提供之執行命令可知,起息日112.1.20,年息16%,利息暫計算至113.11.29為259,694元 2 777,000 240,148   7,224 1,024,372 無 本院卷第97至98頁 債權人雖未陳報債權,惟據債務人提供之執行命令可知,起息日111.12.25,年息16%,利息暫計算至113.11.29為240,148元 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4,607       24,607 無 本院卷第217頁 未分列本金、利息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9,982 87,956 4,554 3,384 455,876 無 本院卷第219至231頁 現金卡 利息自111.12.22暫算至113.11.25,87,956元,年利12.65% 5 20,083 6,758 713 27,554 無 信用卡 聲請支付命令時已到期利息為2656元,自112.7.18起暫算至113.11.25之利息為4,102元,年息15%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821 4,063 500 24,384 無 本院卷第237至241頁 自112.8.8暫計算至113年11月25日,本金依序為17,120元、2,346元、355元年息為7%、12.75%、13.5% 7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150,000 44,262 2,208 196,470 無 本院卷第251頁 利息部分債權人未陳報數額,惟據債權人提供之起息日112.1.26、年息16%暫計算至113.11.29為44,262元 8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998 6,902 967   35,867 無 本院卷第259至261頁 利息自112.1.31暫計算至113.11.25,年息15%另有劣後債權之違約金233元未列入計算 9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72,165 849 73,014 無 本院卷第271頁 計算至113年11月26日,擔保品為機車,縱行使權利亦不足清償,列為無擔保債權 小計 2,323,976 650,632 5,521 22,016 3,00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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