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V-113-消債更-526-20250324-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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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呂虹萱即呂佳綸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請說明聲請人自111年11月起迄今打零工之具體內容為何? 並請提出目前打零工收入每月約22,000元之相關入帳單據或資料(諸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請勿以切結書代之)。 三、請提出每月領取租屋補助7,000元之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 摺內頁明細等),並請說明是否領取其他社福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按聲請人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 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上有效保單,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五、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父親及配偶,其2人有無任何收入來源 ?是否領有其他社會補助或其他租金收入等各種收入?另說明其有何扶養之必要性,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併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111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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