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TYDV-113-消債更-527-2024121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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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薪蕎(已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者,其程序視為終結。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固有明文,但就聲請更生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前,債務人死亡一情,則無適用餘地,然衡之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得依消債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謀經濟生活之更生,且本條例未設遺產之更生或清算程序,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債務人倘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即無繼續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以謀其經濟生活更生之必要,該程序應予終結,無庸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逕予簽結即可。如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後,法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即死亡,因消債事件在性質上無法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其程序,又無從補正,依消債條例第8條規定,法院應以不備其他要件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以終結該消債事件(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9年第5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7號研審意見參酌)。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本院尚未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前,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聲請人既已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本事件性質上又無法由其繼承人承受,而無從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