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YDV-113-消債更-529-20241127-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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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9號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陳詩惠(原名陳玟杏)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是否同意變更個人必要支出為113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 生活費1.2倍即1萬9,172元?若否,則請說明原因並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二、請說明95年間協商當時之收入與支出金額。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自行查詢並陳報名下全球人壽及泰安產物截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 四、請提出最近6個月達峰團購商行薪資單。 五、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原於新北地院更生程序已提出之資料則無庸重複提出)。 六、聲請人是否仍於葡眾企業擔任直銷人員?如有,則請說明最 近6個月執行業務所得為何,並提出佐證資料(如存簿)。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 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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