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YDV-113-消債更-530-20241122-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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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潘艷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21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 三、請提出資產表(即說明名下財產狀況,有無土地、股票、保 單、機車、汽車等)。 四、請提出個人必要生活支出金額表(提出方法可參考下列說明 ): ㈠選擇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最低生活費1萬5,977元 之1.2倍即1萬9,172元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無庸提出相關單據)。 ㈡如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超過1萬9,172元,則應逐一列出各 項支出項目(如三餐費、交通費、租金、水電瓦斯費、手機費等),並除三餐費外均應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件以佐。 ㈢如有扶養他人,則請一併說明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為何? 五、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及保單價值等資料;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七、聲請人及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 、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試擬之更生方案(即如分72期,1個月為1期,每月可 還款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