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V-113-消債更-544-20241129-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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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古乙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件: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聲請人曾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 協商成立,請說明於何時(履行幾期後)停止履行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提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近1個月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及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五、請提出各地國稅局核發之近1個月內財產資料清單。 六、請提出勞保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七、請提出債務人清冊(若無,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8年6月13日至11 3年6月12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九、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 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十、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或機車等交通工具,若有,提出行車執 照、現值估價證明。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6月至113 年5月)每月收入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6月起)每月之收入所得,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如薪資單、存摺內頁明細或切結書,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十二、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6月至113 年5月),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6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6月至113 年5月)每月支出及其總額,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6月起)每月之支出,並請提出相關證明(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聲請人如無完整資料,是否以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各年度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 倍定之。 十四、聲請人有無支出扶養費,若有,請說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 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暨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最新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最新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五、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1年6 月至113年5月),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3年6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十六、請陳報扶養義務人之人數。   十七、請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 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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