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YDV-113-消債更-551-20241220-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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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瑞祺 代 理 人 游淑琄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是否仍為伙食費8,000元、水電瓦斯費2,000元、油資2,000元、電信費1,000元、雜項支出1,000元?並提出相關單據。若欲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即111年為18,337元、112-113年為19,172元),請提出此主張,並陳明願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 (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