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DV-113-消債更-568-2024121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蕙慈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 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 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事件,未繳納聲請費,另有如附 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如主文所示之聲請費,及補正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表: 一、請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發生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前置協商,並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二、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所示,聲請人現為食在粥到館之負責人,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於本院受理本件更生聲請前1日(即民國113年12月1日)回溯5年間,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營業銷售總額報表、記帳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等),並計算上開其間之每月平均營業額(請按月記載各月之入出帳狀況,例如:進貨費用、人事費用、銷貨收入等)上開進出貨情形,均應檢附相關證據釋明。(若賣出商品無開立統一發票等單據,亦應製作賣出項目之統計表,以利本院核對驗證)。 三、請提出聲請人111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聲請人經食在粥到館之主要營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 、每日營業時間及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所示,其為受扶養人之次女,請說明除 聲請人外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提出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姓名、年籍、親屬系統表,若不能分擔扶養義務亦請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以資佐證。 六、請提出受扶養人之之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111年 12月至113年11月)之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以及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3年12月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之具體數額(請分別列出項目及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勿僅書寫如附件),並提出相關單據。若欲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即111年為18,337元、112-113年為19,172元),請提出此主張,並陳明願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八、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 出行車執照。 九、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十、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 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