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V-113-消債更-569-20241209-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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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維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載明聲請人為翔聖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之董事,請說明於前開公司於聲請設立至解散時?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如:營業銷售總額報表、記帳冊等),如無上開證明文件,仍應釋明收入情形。              二、聲請人係於民國113年6月3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1年6 月起至113年5月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另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 同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111年6月至今有無領取政府補助、社會救助 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自111年6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八、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該車輛之市值為何? 九、請提出聲請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債務清理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上開卷內資料均為111年)。 十、請確認債權人洪○翔之正確地址,並提出聲請人與洪○翔間債 務存在之證據資料。另請確認與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為迪和公司或創鉅有限合夥? 十一、請確認陳尚紘是否受聲請人委任為本件消債程序之代理人   ?如是,請提出委任狀,並釋明非律師依法規堪任為訴訟代   理人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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