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YDV-113-消債更-575-2025010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7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勝鋒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聲請人提出勞保被保險人資料清單及自「聲請更生後至目 前」,從事何工作?每月收入為何、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並製作表格,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聲請人如非臨時工或無固定雇主,請勿僅提出切結書以作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分別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111年7月 至113年6月)之生活必要支出費用,以及自聲請更生程序開始即113年6月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之具體數額(請分別列出項目及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勿僅書寫如附件),並提出相關單據。若欲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即111年為18,337元、112-113年為19,172元、114年為20,122元),亦請提出此主張,並陳明願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三、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 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民法第1089第1項著有明文。請說明呂易展有何原因無法由其生父、生母扶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父親彭煥烇患有糖尿病、慢性腎病、中風而 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醫療文件等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 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