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YDV-113-消債更-613-20250103-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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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翁秉廷即翁偉哲 代 理 人 陳奕昕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 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件: 一、請說明本件曾經協商成立(台北地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 189號),並同意自112年10月10日起履行,則成立後已履行幾期?自何時起毀諾?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請說明自113年7月起至今(即提出本件聲請後),聲請人有 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㈠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如有強制執行扣薪或預支薪資,均應算入,勿僅陳報實領薪資)。如為領取現金,請提出薪資袋或雇主證明。 四、聲請人自111年7月起至113年6月前(即聲請前二年內),以 及自113年7月起迄今(即聲請後),有無領取勞保給付、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五、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六、請提出與債權人中文當鋪之借款之資料。   又依聲請人陳報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約130萬元, 請確認是否即為創鉅有限合夥陳報本金1,038,409元、利息(算至113年7月10日)88,066元,以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車號000-0000號車輛抵押貸款未償之131,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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