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YDV-113-消債更-624-20250106-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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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美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21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 二、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就每月支出部分,如欲 詳列各項支出項目及金額,則「生活開銷」欄內各項項目亦應分開提列;或可陳明願以衛生福利部所公布114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122元列計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則毋須就各項支出項目加以說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其父、母、子女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 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失能補助、洗腎之社福資源等)?如有,則請說明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及保單價值等資料;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五、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 六、依聲請人提出之收入及支出,縱未經刪減,已無餘額,請試 擬得負擔之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