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YDV-113-消債更-82-20241018-1

字號

消債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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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建中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聲請更生,故請說明自111年3 月起至113年2月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同 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聲請人主張須扶養母親,請說明應受扶養人自111年3月起迄 今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應受扶養人最近2年所得稅申報資料及財產資料。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 四、請說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政府補助、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 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五、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2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六、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出行車執照影本,並說明該 車輛之市值為何?及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七、請提出自111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八、請提出更生方案,說明每月可以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債權 人?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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