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00-20241119-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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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運平(原名:陳登彬) 代 理 人 曾冠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件 一、提出本院簡易庭111年度票字第204號民事裁定正本。 二、聲請人曾經本院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號裁定認可聲請 人所提之更生方案,請說明於何時(履行幾期後)停止履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109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行車執照。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 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六、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 及相關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明細等),如無薪資證明,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七、說明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係主張按消債條例第64條之2所定 標準計算,或要自行逐項列舉。如為後者,並請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證據資料。 八、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 (例如老年年金、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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