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08-20241008-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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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淯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表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表: 一、聲請人擔任晏德企業社(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 ,應說明該公司於本件清算前5年間(即自民國107年7月起至109年7月17日廢止時)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及陳報本件清算前5年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到院。 二、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