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15-20241004-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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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勤義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聲請人係於民國113年6月5日聲請清算,故請說明自111年6 月起至113年5月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二、據聲請人陳報,其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6,113股,請陳 報其市值為何?並提出相關市值參考資料。 三、請說明自聲請更生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同 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四、請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老年年金 、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請說明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出行車執照影本,並 說明該車輛之市值為何?及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