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20-20241008-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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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朱泠麗即王朱泠麗即朱丹寓即朱蘭因 代 理 人 陳育廷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債務 協商,惟因協商金額加計債務超出清償能力無法履行而毀諾,仍請提出具體說明如下:㈠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應詳述發生時間點(如開始請假照顧母親、失業之時間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母親診斷證明書及除戶謄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㈡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㈢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 二、請提出禾源軒蔬食小吃店於本院受理本件清算聲請前1日回 溯5年間(即107年12月7日起至112年12月7日止),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營業銷售總額報表、記帳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等),並計算上開其間之每月平均營業額。 三、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 四、聲請人及其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 助、育兒補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 五、關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10年12月至112年11月 止)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 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於112年1月前是否要以18,337元列計(衛 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於112年1月起是否要以19,172元列計(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2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如不同意,請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以利本院審酌是否確為必要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