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26-20241118-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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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素芬 代 理 人 張裕芷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 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件 一、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向本院聲請 調解,雖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惟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即113年5月20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自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規定之適用,而仍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徵收聲請費1,000元。 二、請陳報聲請人現有保單之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 付項目、金額為何(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領取身心障礙補助,金額為幾,並 提出相關證明。 四、提出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補助之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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