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5-02-21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31-20250221-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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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淑玲 代 理 人 徐翊昕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淑玲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起開始 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消債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淑玲前積欠債務無法清償 ,於民國113年4月16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然於同年5月22日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為新臺幣(下同)1,412,222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 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者,消債條例第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依聲請人提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本院113年司消債調字第251號卷,下稱調解卷,第27、41至43、47至48頁),聲請人於聲請調解前,並無從事營業活動或小規模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清算,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前於113年4月16日提出聲請清算,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51號案調解,並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3年5月22日調解不成立,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憑,且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查閱無誤,是已踐行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之前置調解程序。  ㈡經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及聲請人陳報目前積欠之債務 金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暫列約為1,796,608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應進一步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  ⒈聲請人之財產部分   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收入證明切結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郵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歷史交易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子女給付扶養費切結書(調解卷第17、39、45頁、本院卷第57至69、79、105至111頁),顯示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且無人壽保險或儲蓄型、投資型保單,又依據調查聲請人曾經於金融機構之開戶資料,其中郵局至113年6月2日之餘額為427元、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至113年12月25日之餘額為270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至113年12月21日之餘額為5,483元、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餘額為167元、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至113年12月30日之餘額為2,024元。至於其餘帳戶,據聲請人具狀陳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因久未使用帳戶而無法查詢,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因於112年8月14日併入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無法查詢帳戶資料等語,有聲請人114年1月2日民事陳報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03頁),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自111年3月1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止、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3年12月27日均查無交易明細,對照卷附聲請人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均無利息收入,此部分之帳戶內縱有零星餘額,也無構成清算財團執行之價值。又聲請人雖於110年度有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利所得147元,惟聲請人所有之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拍賣,堪信聲請人現已無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有板信商業銀行作業部113年12月27日板信作服字0000000000號函可稽(本院卷第101頁)。  ⒉收入部分   依聲請人陳報其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11年4月16日起至1 13年4月15日止,取月份整數111年4月至113年3月估算),乃至於提出聲請後至今,並無工作收入,僅在家照顧同住之患有第二型糖尿病伴有糖尿病的腎臟病變、混合型高血脂症、本態型(原發性)高血壓之母親劉瑞西及領有第1類身心障礙證明之弟弟楊俊成,而無法外出工作,並提出劉瑞西之診斷證明書及楊俊成之身心障礙證明(本院卷第71、73頁),同時在家幫忙帶大女兒之小孩,從子女處拿到的扶養費每月總共約11,000至12,000元等語,並提出子女出具之切結書(本院卷第116、79頁)。查聲請人為56年出生,現年57歲,雖尚未屆退休之齡,然對照聲請人提出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勞工保險投保清單(調解卷第43、47至48頁),聲請人111年度僅收入2,023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之112年度所得稅資料,聲請人於112年度無收入,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表(本院第27頁)。又聲請人於89年9月16日自台北市視聽服務業職業工會退保後,即再無投保資料,以上與聲請人所述大致相符,且聲請人提出收入切結書陳稱其個人自111年3月起迄今,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或津貼(調解卷第45頁),是以聲請人所述收入以每月11,500元估算(即聲請人所述11,000元至12,000元之中位數),則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收入約為276,000元【計算式:11,500元24月=276,000元】。至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後,依其所述收入情形相同,故每月收入仍以11,500元為估算。  ㈣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聲請人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19, 172元,且無須受其扶養人口等語,其中112年以後部分,未逾衛生福利部或桃園市政府所公告各該年度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可如數採計,但111年4月至12月部分,當年度之桃園市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8,337元,超過之數額聲請人並無舉證,故僅以18,337元列計,故其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支出為452,613元【計算式:18,337元9月+19,172元15月=452,613元】。又聲請人陳報目前收入及生活狀況與聲請前並無重大變化,其陳報聲請清算後之個人生活必要支出為每月19,172元可如數列計。  ㈤綜上,聲請人每月之收入為11,500元,生活必要之支出為19, 172元,已無餘額(計算式:11,500元-19,172元=-7,672元)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現年57歲(56年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僅有8年,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整體財產、個人工作能力及收支狀況,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準此,堪認聲請人客觀上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持續不能清償或難以清償之虞,而有藉助清算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清算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 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應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如主文。 五、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日後再經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 聲請人所負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134條及第135條等,決定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債權人與暫計之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765 276,833 158,855 513,453 無 本院卷第33頁 本件係信用卡費,債權人陳報狀未載利息起日及利率,利息暫計算至113年9月26日 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8,918 51,141 2,100 4,200 196,359 無 本院卷第37至41頁、調解卷第73頁 此筆係信用卡費,自95年12月13日起,年息15%。 3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6,766 349,185 81,600 517,551 無 本院卷第43至47頁 自91年1月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年息19.491%;自104年9月1日起暫算至113年9月26日,年息15%, 本件係信用卡費,債權受讓自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清償17,225元,扣除執行費等程序費用後抵充利息 4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16,000 816,000 無 調解卷第26、37頁 原債權人為合庫中原分行,96年3月轉讓債權 小計 1,119,449 677,159 242,555 4,200 2,043,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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