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39-20241008-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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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鄧再盛 代 理 人 張藝騰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最新戶籍謄本(註記勿省略)。 二、請提出最近六個月臨時工之收入切結證明(請分列詳記每月 、日至何處為臨時工,所領取薪資為何,如有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 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9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五、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 出行車執照。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