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42-20241119-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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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雅涵 代 理 人 陳靜娟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件: 一、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 用報告回覆書及商業登記抄本所示,聲請人曾擔任左岸主流店(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該事業於民國109年7月8日核准設立,嗣於111年5月2日歇業核准,請提出該事業於上開期間完整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到院(聲請人於調解程序所提出尚有缺漏)。 二、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應提出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 作單位開立「最近六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並提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若無工作,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四、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母親,請說明母親有無任何收入來源? 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等各種收入?並請提出母親之112、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釋明聲請人或受聲請人扶養之母親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又商業保險之保險費用如何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