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0-31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45-20241031-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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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蕭興盛 代 理 人 鄧智勇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甲○○自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 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應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更生方案於法院」 ,「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3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更生程序旨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使債務人得於盡其能力依更生方案清償債務後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故債務人應本其更生之誠意,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而法院為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是否屬實、債務人是否已盡力清償,本得依上開規定命債務人提出相關文件。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5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112年4月17日向本院聲請 調解續行更生,經本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33號裁定自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復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4號進行更生程序。又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本件更生執行事件受理後,限期命各債權人申報債權、補報債權,及製作債權表(見執行卷第23頁),並命聲請人於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見執行卷第95頁),然經聲請人具狀表示其現每月收入,除負擔自己及配偶、未成年女之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可供清償,故無從提出更生方案等語(見執行卷第111頁),足見聲請人未有撙節支出之覺悟,致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而欠缺更生誠意,為避免聲請人濫用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藉機拖延清償債務,影響債權人權益,依消債條例第53條第5項之規定,本件即得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