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46-20241025-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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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惠子 代 理 人 洪永鴻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敘明聲請人113年領取政府補助之核定金額、期間(含國 保老人年金、三節代金、行政院補助等),並請提出相關佐證資料,如尚有其他收入,均一併提出。 二、請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民國111年4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於調解程序已提出部分則無庸重複提出)。 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及保單價值等資料;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五、名下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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