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50-20250102-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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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馥利 代 理 人 徐豪鍵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債務 協商,惟嗣後毀諾,請提出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協商條件為何?與何金融機構協商?已依約繳款幾期 ?何時毀諾?【並提出相關協議書或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應詳述發生時間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有關聲請人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因時間、收入數額 多有矛盾、錯誤、誤植情事,請補正說明:  ㈠關於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111年5月至113年4月止) 每月收入部分,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兩年之工作及收入?若有多次換工作,亦應說明各個時期之工作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或切結書】  ㈡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 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明細等以為釋明。倘聲請人目前為「無業」,亦請說明原因情事為何。【若無目前工作收入證明亦請提出切結書】  ㈢關於聲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部分(即111年5月迄今):   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於112年1月前是否要以18,337元列計(衛 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1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於112年1月起是否要以19,172元列計(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2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2倍)?如不同意,請提出各項支出之相關單據,以利本院審酌是否確為必要支出。  ㈣聲請人有無接受家屬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情形(例如每月、每周、每期金額若干)。 四、聲請人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 、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 五、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 、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及保單價值等資料;若無,則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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