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5-03-24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61-20250324-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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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淑虹 代 理 人 陳育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女李恩目前有無領取社福補 助津貼,如租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為?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並陳報到院。 三、請陳報聲請人之女李恩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若有,請提 出李恩「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或陳報其年籍資料)及其收入狀況。若無,請說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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