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67-20241104-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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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台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規定。 二、依聲請人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製作日 期為112年,而聲請人於1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聲請,故其並未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正或清算,而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之適用,應依首揭規定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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