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67-20241204-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台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一、有關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提及曾經毀諾部分,請說明:  ㈠當時與哪家銀行成立協商及其內容?聲請人已依約繳款幾期 ?何時毀諾?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與銀行協商成立日前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要支出 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聲請人於開始毀諾時,3個月內之收入為何?當時每月必 要支出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 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 ,亦請提出銀行公會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三、請提出自111年10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四、請聲請人提出於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壽險部分 ,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附保險公司之證明)? 五、就聲請人名下之汽車、機車,目前殘值各為若干?是否願意 於清算時提出等值金錢清償債務。 六、自113年10月至今,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 、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並說明:   ☐如為薪資,請提出薪資單;如領現,請提出薪資袋或雇主 相關證明。   ☐聲請人自111年10月起至113年9月30日,以及自113年10月1日起迄今有無領取社會救助、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七、請說明自113年10月至今,聲請人之支出。(如未超過19172 元,不必檢附證明。如超過,應逐項提出證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