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68-20241101-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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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游美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在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清算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到院,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清算,然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限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