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69-20241106-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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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姜至紜 代 理 人 蔡佩儒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 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件: 一、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 二、請提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社會住宅轉租契約書,惟其中承租人非 聲請人而為阮法勻,每月租金亦非所述8,000元而為15,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該文件與聲請人之關聯性,又水電瓦斯費用用戶賴沛晴又是何人,實際繳納人是否為聲請人?請一併說明。 四、請提出最近一個月交通費收據? 五、聲請人提列醫療費用為一般醫療需求亦或是有定期就診之需 求?如為後者,應提出診斷證明書。 六、請提出最近6個月之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至本裁定送達日)。 七、請提出名下富邦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資料(計算至本裁定送 達日),如另有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請一併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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