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71-20241209-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勝立 代 理 人 邱陳律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部分(紅色紙張),及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有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   暨薪資證明書等)。又聲請人陳報聲請前2年期間每月僅有 打零工收入新臺幣(下同)3,000元,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 三、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五、請提出自111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 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六、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其有擔保債權合計為 3,088,177元,請說明該債權之擔保品為何?並提出該擔保權利之設定契約書,另請預估債權人行使擔保權後能否足以清償該擔保債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