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72-20250211-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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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馮淑華 代 理 人 劉育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清算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復為消債條例第11條之1所明定。又依消債條例第82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此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參其立法理由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為判斷是否開始清算程序,自得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變動之狀況,以為裁定之參酌;清算程序係為保護有清理債務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且無聲請清算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清算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按消債條例第82條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清算,因未據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 財產及收入狀況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本院無從加以斟酌認定是否具備清算之要件,本院遂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以桃院雲民福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2號函請聲請人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函如附表所示事項,如未遵期回覆,將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該函並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聲請人之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本院卷可參,惟聲請人及其代理人逾期全數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無從審查其收入及支出狀況是否確實,以及是否符合清算要件,其聲請清算自屬要件不備,應駁回其聲請。 三、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 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而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44條自明。至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致使本院依其狀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清算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併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思儀 附表: 一、請聲請人重新陳報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並請確認各該債權 有無轉讓予其他人,且提出各該債權之相關資料到院。 二、聲請人係於113年6月26日聲請清算,故請說明自111年7月起 至113年6月止二年內,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如收入所得為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勿直接扣除,請詳列扣除金額及名目,以利本院審核)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三、另請說明自聲請清算後,聲請人每月之收入所得(列載方式 同上)及支出(請分別列載個人及扶養費),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或切結書。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111年7月至今有無領取政府補助、社會救助 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五、聲請人有無應受扶養人?共有幾位扶養義務人一同扶養?另 應說明聲請人之應扶養之人有無領取政府補助?如有,補助項目及每月領取補助金額各為何?請務必提出聲請人、應受扶養人、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之影本、應受扶養人之最近2 年所得稅申報資料,並自上開資料中能得知其父母子女或兄弟姐妹關係、有無受扶養之必要(無謀生能力)。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 性保單(包括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七、請提出自111年7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八、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該車輛之市值為何? 九、台端陳稱有擔任保證人之債務,請提出擔任保證人之相關契 約清楚影本、併應說明主債務人何人、主債務金額、主債務人是否清償債務,有無清償餘額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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