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78-20241202-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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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秀芬 代 理 人 陳建源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附表: 一、債務人目前之戶籍資料與聲請狀所載桃園區中山路地址不符 ,請說明是否確實居住於桃園?並提出居住證明。 二、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數之開戶資料(縱無開 戶資料,亦請提出銀行公會之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 ☐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6月21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交易原 因。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並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四、聲請人有無使用汽車或機車等交通工具?如有,請提出行車 執照。 五、請說明自111年6月21日起至113年6月20日(即聲請前二年內 ),以及自113年6月21日起至今(聲請後),聲請人有無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並說明: ㈠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有無領取其他政府補助?期間、金額? ㈡有無接受家屬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情形(例如每月、每周、每期金額若干),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姓名、聯絡方式及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 六、請說明111年度、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有 關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228元、79元之交易情形? 七、聲請人名下有無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請提出台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相關證券交易異動清單。 八、依公司登記資料,聲請人於華府國際博覽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股份,且該公司並未解散清算,請說明所持有公司股份之價值,是否可提出等值現金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