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82-20250115-2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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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賴智惠(原名:賴淑惠) 代 理 人 李律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時間之記載,均應 更正為「下午五時」。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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