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YDV-113-消債清-183-20241220-1
字號
消債清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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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余承祐即余立羣 代 理 人 黃子容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近6個月之薪資單或收入證明、最新勞保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所有受扶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 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1年7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除其未成年 子女外,尚有父母親共2人,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有無其他兄弟姊妹),並提出相關事證以釋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聲請人之父母目前有無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聲請債務清理程序開始即113年7 月迄今之每月必要支出之具體數額(請分別列出項目及各項數額後自行計算加總,勿僅書寫如附件),並提出相關單據。若欲以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以桃園市最低生活費用1.2倍計算(即19,172元),請提出此主張,並陳明願以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列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 五、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債務清理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毓茹